8月起外贸新政,外贸人要注意这些变化!
2017/08/07

8月起实施6项海关行业标准

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改革试点工作

试点海关:天津、沈阳、南京、杭州、武汉、拱北、黄埔、重庆、成都海关。

新监管模式是指海关实施的以企业为单元,以账册为主线,以与企业物料编码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料号)或经企业自主归并后形成的海关商品编号(项号)为基础,周转量控制,定期核销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新监管模式的业务范围包括: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和核销等。

 

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

 

明确——无纸化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的途径:

符合可以减免税款滞纳金情形的,应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中税款滞纳金减免申请功能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数据,并可通过执法系统查询办理情况。

明确——“自查发现的具体含义:

仅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第四章有关主动披露的规定,并按照海关规定程序办理的情形。

明确——以电子方式上传材料的文件格式:

文件格式标准参照海关总署2014年第69号公告附件《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有关规定。海关需要验核纸质材料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明确——电子口岸端税款滞纳金减免无纸化作业模块操作规范。

 

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一、对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3号规定实施保证金台帐空转管理的情形,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时无须开设保证金台帐,无须提供涉及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的担保。此前已设立的保证金台帐空转加工贸易手册仍按照保证金台帐制度执行完毕。

二、对63号公告规定实施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的情形,为保证政策平稳过渡,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从201781日起至201821日结束。过渡期内,企业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号和2014年第61号有关规定办理保证金台帐实转手续;过渡期结束后的业务办理程序,我署将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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